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2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96幢。
法定代表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被执行人:*****假日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88幢。
经营者:***,*****假日酒店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给付本金及利息1539634.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796元。申请执行标的1539634.3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39634.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2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等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XXX北京牌轿车,因未实际扣押控制,故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
四、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88幢6-9层客房、***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88幢负一层01库房、***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89幢负一层库房,上述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因本案是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四、2023年2月1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限制消费并已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 丽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