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2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96幢。 法定代表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被执行人:*****假日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88幢。 经营者:***,*****假日酒店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给付本金及利息1539634.3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796元。申请执行标的1539634.3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39634.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3年2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等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XXX北京牌轿车,因未实际扣押控制,故无法处置; 三、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 四、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88幢6-9层客房、***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88幢负一层01库房、***人民南路新华书店489幢负一层库房,上述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因本案是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四、2023年2月17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限制消费并已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鑫之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假日酒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热木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 丽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