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03民初451号
原告: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村坝地岗洞冲湾头。
法定代表人:杜睿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20号世欧王庄城C-a3地块2#楼38层09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玲。
被告: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万山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村谭家寨。
法定代表人:李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万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铜仁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 浩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姣
书 记 员 尹丙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