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金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2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金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大关社区温泉大道五方国际商贸城超市东区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茂,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朝阳路郑和二区12-1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潮金,男,1991年7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贵州金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贵州金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金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金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金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5元,减半收取5,357.5元,由上诉人贵州金华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 俊
审 判 员  张金勇
审 判 员  芦化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艳
书 记 员  杨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