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2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4月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茂,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朝阳路郑和二区12-19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潮金,男,1991年7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与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认为中交南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1元,减半收取1,84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 俊
审 判 员  张金勇
审 判 员  芦化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艳
书 记 员  杨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