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609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村中心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6338646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睿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红星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679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山水白沙小区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6613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闽0426民初26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保全价值20,431,666元),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20,431,66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