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终129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住福建省***西城镇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一审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洋中镇**村中心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6338646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明洋公司)、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人民法院(2020)闽0426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明洋公司中标承包“***2011-2015年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续建工程”项目,并由发包人***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与明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洋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与***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案涉工程项目全部非法转包给***建设施工。***承包工程项目后又将涉案***汤川乡光明与下井水库防汛道路硬化工程非法转包给谁,***为何参与到涉案工程,***、***与***及***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涉案工程款的数额计算和支付过程等事实,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查明认定。一审法院遗漏追加***及可能存在的其他非法承包转包人,对涉案工程非法转包过程和工程款结算、支付情况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人民法院(2020)闽0426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