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2609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洋中镇**村中心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6338646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睿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红星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679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山水白沙小区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6613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盛世桃源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市明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