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2449-1号
原告:湖北上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1幢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
原告湖北上秦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