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2171号
原告:******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红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WWUF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老工匠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沿街商铺490-518号光谷世界城B地块1栋1**20层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7714212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老工匠装饰工程(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