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1952号
原告
宁波紫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4L9C26),住所地宁波新材料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陆南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欣城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54509458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楼军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国凤,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2069832F),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迮叶,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2月25日
撤诉时间
2022年4月20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紫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紫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李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