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欣城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紫权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市欣城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1952号


原告
宁波紫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4L9C26),住所地宁波新材料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陆南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君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欣城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54509458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楼军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国凤,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宁波富波仕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2069832F),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启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迮叶,浙江合创(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2月25日


撤诉时间
2022年4月20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紫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紫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厉国平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李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