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润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3民初353号 原告:***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铁岭县李千户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王**印,执行董事。 被告: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多***XXX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河关鸟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