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9570号
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新金科技企业孵化器-A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立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健美街30号立城中心商务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立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