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09号
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新金科技企业孵化器-A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32元,减半收取计4366元,由原告武汉天丰新材料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舒 奕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