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661号
原告:武汉意庐万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8层17号。
法定代表人:付筱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湘,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董事长。
原告武汉意庐万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意庐万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意庐万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意庐万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7元,减半收取计1083元,由原告武汉意庐万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胡 琦
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
人民陪审员 叶桃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