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保288号
申请人:武汉意庐万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付筱钧。
被申请人: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意庐万象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26800元或者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资信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68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裁定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续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其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