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656号
原告:***信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信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复杂且不易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