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2689号之一
原告:浙江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H1LL2C)。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民权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70622B)。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期间吸收合并宁波阿泰克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