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5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2CH1LL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慈城镇民权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719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23973元、保证金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2执5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舒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