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4225号
原告:浙江悦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福业街25号8-1室(新城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HE16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金水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J9CR5A。
法定代表人:吴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悦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