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7766号
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05B01(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晖,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星西路3号及3号院2号楼一层。
负责人:王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傅晓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管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