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6381号
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05B01(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晖,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佳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