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4654号
原告: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振,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禹静,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4层1单元0511。
法定代表人:吴正林。
原告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明确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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