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955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告:***(又名**),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910144631。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邓州市。 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太行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7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全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910103299。 被告:邓州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住所地邓州市乐城路于书院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81794276227J。 法定代表人:王红彬,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邓州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并又收到工程款55000元,双方就此事永无纠葛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申 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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