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3275号
原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佐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世强。
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重整管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黎汝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佳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83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满文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