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4452号
原告: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原北京路10号1栋01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8781599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35号2号楼2单元120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3943477511。
法定代表人:宋宝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8号甲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720888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涌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培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