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386号 申请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路北聊城××镇文化旅游项目(万达广场)一期影院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1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对申请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路北聊城××镇文化旅游项目(万达广场)一期影院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20)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1号】(保全金额2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