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8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惠州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码:91370281MA9574CD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6118570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8号甲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7208889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清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郑州东路8号胶州湾财富中心商业街小区3号网点楼276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8LP1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清泉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鲁0281民初930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3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鲁0281执718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