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117号
原告:山东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338号世纪大厦0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4N0A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经济开发区广城727号,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8号甲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720888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2001年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97号东盛华庭A9号楼2**2201号,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洋岸村二十八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0********。
第三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东大寨村56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3********。
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济川王坔村十一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78********。
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庵**十四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69********。
原告山东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328元,减半收取计371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江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