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经济资产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2民初4879号
原告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经济资产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虎
书记员  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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