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1执20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5708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告**未按上述判决书内容履行,原告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决定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8月5日、10月9日和11月7日、11月23日和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农商银行都开有账户,余额最多的在建设银行,余额为421.80元,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和支付宝都开有账户,余额最多的在财付通账户,余额为23.09元,被执行人**的保险,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和工商登记,被执行人**虽有车辆登记,但本院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申请悬赏公告。本案在审理阶段限制对被执行人**在**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的工程款支付,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工程款裁定提取,共提取505251.8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领取。下剩部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鲁1721执2070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告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有货款832606.15元及迟延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21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