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力天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20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正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济南港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省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0124民初1332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124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