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与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188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明,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琦,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广场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4。

法定代表人:杨斌。

被告: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9。

法定代表人:周玉华,院长。

原告***与被告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向***支付勘验设计费用47542元和违约金1426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与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订承包协议,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同意成立设计院南宁分院,***以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名义在广西承接电力行业(变电、送电工程)勘测、设计。***分别于2012年5月28日、2013年12月20日以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名义,与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就三江县黄排110KV变电站改造工程、三江县35KV及以下工程和三江县110KV龙吉变至草头坪变35KV线路等3个工程项目签订了《前期技术服务合同》和《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共计249617元。合同所涉工程早已全部竣工投入使用,但直至目前,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仍有47542元设计费未足额支付。***多次找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协商,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设计费,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根据其以邵阳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的名义,与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就三江县黄排110KV变电站改造工程、三江县35KV及以下工程和三江县110KV龙吉变至草头坪变35KV线路等3个工程项目签订的《前期技术服务合同》和《设计合同》,要求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而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项目所签订的合同,以被合同诈骗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7日制作《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三江侗族自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要求支付合同价款所根据的《前期技术服务合同》和《设计合同》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根据上述规定,应当驳回***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琳

审 判 员  徐宝华

审 判 员  王 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姣姣

代书记员  余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