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

银川市梁润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119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梁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宁0106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川市梁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解放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现申请人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以因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市梁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解放街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内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川市梁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君平 人民陪审员  虎艳萍 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
书 记 员  宋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