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02民初3423号
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5层5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揭阳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旧寨社区沿江路惠丰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万金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4.45元,由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