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2733号
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5层505。
法定代表人:**,监督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璐祥民***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098号1栋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树美(深圳)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