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19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燕、徐飞飞,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YNQ7N),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厉达伟。
被告: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YMQ42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旭。
被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与被告苍南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部分债务为由变更诉请标的金额为50000元及利息损失。后原告***又于2020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国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郭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