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236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岩,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丽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