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5财保4号
申请人:潍坊天贝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道潍昌路388号1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ENRBC2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YMQ42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案情况紧急,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