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428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原告:***,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邵通市大关县。 原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YMQ42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林州金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中***花园13号楼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7D8N5Y。 法定代表人:**全。 原告***、***、***、***与被告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林州金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Ο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