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舜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3138号 原告:南中舜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44922551W),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花园路国贸酒店公寓2号楼三单元1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YMQ42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中舜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中舜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中舜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南中舜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