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2251号之一
原告: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工业园(长沙金骏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力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力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为2390元,保全费1745元,共计4135元,由原告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康 冰 琳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