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2808号
原告:重庆梧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E区8楼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409052。
法定代表人:文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1幢1-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4405X9。
法定代表人:傅建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巧,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梧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重庆梧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梧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梧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梧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振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 记 员 谭青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