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806号
原告:江苏程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金色水岸2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3758655T。
法定代表人:任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程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程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祝干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耿 亮
书 记 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