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恢14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中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宿豫执字第2314号,于2015年4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3月4日宣告对江苏中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宿中民终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