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圣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曹为刚、***与***、济南圣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财保138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2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女,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南圣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龙泉街龙泉大厦**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数额为30万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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