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连华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03财保69号
申请人荣成市连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1003诉前调24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荣成市连华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317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成市连华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317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德华
书记员  邵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