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连华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003执2014号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连华建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鲁100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73000元,其中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565000元,缴纳执行费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