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3执保18号
申请人: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文化路东、人民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213629.6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6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213629.6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1月13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21362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