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5128号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28室。
法定代表人:姚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毅,威海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文化路东、人民路南。
法定代表人: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后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为183689.9元。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计1987元(由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8862元,退回6875元),由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邢金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佳
书 记 员 徐利贞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5128号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蓝创大厦1128室。
法定代表人:姚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毅,威海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文化路东、人民路南。
法定代表人: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后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为183689.9元。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计1987元(由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8862元,退回6875元),由威海市南海新区万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邢金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佳
书 记 员 徐利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