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641号
原告: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建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腾,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尚,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文化路东、人民路南。
法定代表人: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刚,江苏智临(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果,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汇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北、龙海路东蓝色创业谷K区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冯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利,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共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汇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明鹏
人民陪审员  慈慎庆
人民陪审员  杨茂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山
书 记 员  李 康